目前,中国对银行征收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主体税种。2008年,中国银行业纳税3161.8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5.7%。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银行业税收收入中占到95.7%。
营业税占银行业税收的33.7%
营业税的基本法规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0日修订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划归中央政府;银行缴纳的其他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划归地方政府。2008年全国银行营业税收入为1065.9亿元,占当年全国营业税收入的14.0%、税收总额的1.9%和银行业税收的33.7%。
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中国境外的银行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以其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的,其应纳营业税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银行为扣缴义务人。
银行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5%
在一般情况下,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下列情况例外:一是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以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二是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学杂费、保险费和税款等),以其受托收取的全部款项扣除支付给委托方的款项以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单位、个人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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