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来说,从事教学和研究并非出于“崇高”的志向,而纯粹是一个“意图之外”的结果。从事中国法律史的教学和研究,更是如此。它们并非出于我的选择,乃是服从组织的安排。在我的第一本文集《法学与文学之间》的“自序”中,我曾经作过这样的表述,此乃我的学术“因缘”和心路历程的流露。然而,这种“意图之外”的结果,似有可能成为我的终身选择。如今,我对这种“意图之外”的结果,倒也安之若素。倘若我有机会重新选择自己的职业和专业,那么中国法律史将是首选的对象。
之所以说“在法律史边缘漫游”,是因为它与我的性情趣味和求学经历密切相关。
先说我的性情趣味。我是那种不够自信、不善辞令、不善交流的一类人,故而讲课也就成了一个多少有点让我感到头痛的问题。换句话说,中国法律史作为冷门学科,如何让学生产生听课的兴趣,必须寻找相应的表达方式。用故事和案例来诠释中国法律史,或许是一条可能的途径。司马迁的《史记》之所以被学者誉为典范,备受赞扬,至少是因为故事讲得漂亮。我走上法律与文学的研究道路,即是出自早年讲课经历的需要。当时,由于自己孤陋寡闻,尚不知道国外有所谓“法律与文学”研究的一路。在国内学界,这种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进路,迄今仍然处在非常边缘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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