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历次宪法中经历了一个从“人民的权利”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再到“人权”这样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其中每一次变化都深刻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2004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之后,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制度成为一个以国家和政府作为保障基本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以公民身份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以自然人身份享有的人权相并存的“宪法权利体系”,成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不断健康和稳步向前发展的法律基础。
早在1949年9月29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没有独立的宪法地位,反映了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还没有完全摆脱“革命宪法”的痕迹。
在《共同纲领》中,还没有产生与现代国家相对称的“公民”的概念,只有作为社会革命运动的主力军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人民”的概念。不过,《共同纲领》仍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指导下,确立了一些最基本的“人民权利”,如平等权等。
1954年宪法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建立起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人权制度,扩大了《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宪法权利主体的范围,奠定了新中国历部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制度基础,发展了人权的基本内涵。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围涉及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等。1954年宪法除了集中规定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之外,还对一些特定主体的特定宪法权利作了规定,这些宪法权利也是以个人身份享受的,但是与公民身份不完全一致,反映了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宪法权利主体的广泛性。
1975年宪法虽然是在“文革”时期产生的,其中许多内容带有“极左”思想的痕迹,但是从宪法文本的字面规定以及制度构建的层面来看,1975年宪法对宪法权利的规定并没有背离1954年宪法的宗旨,除保留了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权利体系和结构,还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做了适当地增减,有些权利概念还带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所以,从宪法文本字面的规定整体上来看,1975年宪法所确立的宪法权利制度在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宪法权利制度上有所发展,而没有出现明显的倒退迹象。
1978年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拨乱反正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由于“文革”已经结束,因此在1975年宪法中取消的1954年宪法的一些宪法权利规定又得到了恢复,而且还根据当时具体的历史条件,又创设若干新的类型的宪法权利。该宪法关于宪法权利特别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1978年宪法由于受到当时的历史条件的局限,还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来纠正“文革”时期“左倾”的错误,因此表现在宪法权利的规定上,特别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上,被1975年宪法取消的由1954年宪法规定的一些重要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没有得到恢复,这些权利包括在法律上的平等、居住自由和迁徙自由、获得赔偿权、私有财产继承权和语言文字权等。而在权利主体的平等性上,仍然保留了自1954年宪法就已经确立下来的限制少数剥削分子政治权利的制度。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时,都牢牢地树立了“保障公民权利”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职责的人权保障理念。相对于1954年宪法来说,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虽然在某些方面有停止或倒退的迹象,但是在另外一些方面,也有不断发展和进化的趋势,而从总体上来看,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规定宪法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在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进程中,都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其历史性地位不容忽视,其制度意义也不容否定。
1982年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全面采取改革开放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在许多方面都作出了较之以往宪法更加科学和完善的规定。
从总体上来说,1982年宪法在人权保障领域所采取的措施要比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更加具体、深入和有效,表现在宪法权利的主体、宪法权利的数量、宪法权利的实施保障等制度设计方面。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为例,1954年宪法规定了23项公民的基本权利,1975年宪法规定了17项,1978年宪法规定了20项,而1982年宪法则规定了29项。随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大量的法律权利都获得了宪法上的依据。
当然,1982年宪法在宪法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度设计上,也还存在着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因素,尤其是我国长期以来没有正式启动宪法解释制度。因此,宪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制度如何保持理论上的完整性和制度上的统一性,不仅众说纷纭,而且还存在着许多价值上的矛盾。在进一步深化我国人权保障制度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如何以现行宪法为核心来建立起保障人权的科学和有效的国内法体系,这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宪法学理论界和人权理论界面临的最艰巨的任务。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尽管我们在人权保障领域有着曲折的发展历程,但是2004年“人权入宪”具有重大意义。它第一次通过根本法——宪法的形式,宣誓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在促进人权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方面的坚定信心。
“人权入宪”对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来说,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从本质上来说,“人权入宪”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
“人权”是21世纪初中国社会稳步、健康和有序发展的前提,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在大力发展人权事业、不断推进中国社会向前进步的过程中,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国情,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事业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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