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伟大事业中,我国的国学可以说是天地广阔,大有作为,它需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作为灵魂,进行补充、丰富、发展、创新。只有这样,它才能具有生命和活力。这里,我们试图从我国古代的“恩怨报答观”,尤其是孔子的“恩怨观”这个“一斑”中,看一下“全豹”。
恩怨报答历来是人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说,范畴是人类认识之网上的网结,那么也可以说,恩怨报答是我们人类现实关系网中的一个个网结。人和人之间正是通过这些网结,彼此联系起来,构成庞大而复杂的关系之网。正是凭着这些恩恩怨怨的逐步延续,推动着现实生活的一步步发展。因此,怎样对待和处理恩怨,既是每个人每天必须面临的问题,更是检验我们道德和智慧的标尺和准绳。中国古代学术文化中包含着大量关于恩怨报答的思想,例如孔子的恩怨观就非常杰出。
孔子的恩怨观,简单说来就是他自己概括的“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论语·宪问》)
首先,孔子肯定要以德报德,也就是说,对于来自他人的恩惠,每个人都不应该浑浑噩噩、麻木不仁,而必须要以感恩之心,自觉地予以回报。应当说,这个思想是极其合理的,只有这样才算公平。然而,报答不能停留在这里,对于他人的恩还应当报答得更多,并且向着更多的人,源源不绝地报下去。后来,许多学者补充和发挥了这一思想,说是“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为什么?因为不如此就不足以彰显人的本性,不足以体现道德的本质。人,不同于普通物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感情,不同于商品,不能用物物交换的等价原则,它是复杂原因决定下的道德认知和道德感情,是它们的交流和传递。对于恩,只有报恩并且是以“涌泉相报”,才能使人与人之间的真情得以彰显,才能使人与人的关系正常发展,让人世间更温暖、更和谐。用现代的伦理术语来说,就是不但要肯定报答中的公平原则,而且要肯定报答中的仁爱原则。
其次,对于报怨,孔子既反对“以怨报怨”,也不赞成笼统的“以德报怨”,而是提出要“以直报怨”,这个观点实在高明。为什么?因为“怨”多种多样,非常复杂,回报的方式、方法自然也应不同。
例如,“怨”是怎样来的:是由于对方的自私自利,主动蓄意挑衅所致,还是对方无意地伤害,抑或是由于自己行为的不当所招致的?
“怨”的大小以及它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如何,值不值得引起自己的强烈反应,能否以宽容或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此等等。
总之,处理“怨”是个比“恩”更复杂、更困难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用一种态度对待:笼统地以怨报怨太狭隘,以德报怨太迂腐。孔子提出的“直”,简单来说就是按照仁爱和公正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既不偏私,单纯从个人的恩怨出发,毫无理智地任由情感冲动,一味地去寻求报复,也绝对不当好好先生,毫无原则地去宽容一切恶,任由恶泛滥成灾。
其实,孔子的这种“直”的思想也是古代经常讲的,从《尚书·皋陶谟》到《左传》,再到以后的宋代理学著述中,都有大量的论述,可见,我国的国学的确是一座无穷的宝库,其中蕴含着人类的巨大智慧,具有许多真善美的宝藏,所以它具有永恒的生命力。这些精彩的东西是哪里来的?它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中国人生来固有的,它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体验、思索出来的,是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升华出来的,已经成为我们民族精神的一部分。
然而,国学中也有许多不足、缺陷,需要改造和提升。例如,中国古代恩怨观存在着或者能够导致许多巨大的弊病:第一,它往往被打上阶级性的烙印,具有浓厚的等级性色彩。第二,从整体来说,它是以自己、个人为单位来实行的。“恩”是自己的恩,“怨”是对于自己的怨,报恩报怨也都是从个人、从自身的角度出发,通过个人的力量实行的。这就使它具有很大的狭隘性。由此出现了别有用心的小恩小惠,以及某些人为这些“恩”所笼络驱使,自愿或不得已去干一些不应当干的傻事错事,出现了狭隘的对于怨恨的“睚眦必报”;出现了迁怒于他人、殃及无辜的滥行报复;更出现了家与家、族与族、村与村之间的世世代代延续的“怨怨相报”。第三,由于个人在现实世界中的软弱无力,无法做到恩怨必报,于是不得不求助于天报、神报、冥报等,具有神秘性。
当然,这些局限性也许不是孔子本人的初意,国学也不必要为此负全责,但是,无论如何,孔子本人和国学的恩怨观,不能避免这些缺陷,也无法克服这些弊病。而我们今天的恩怨观却必须克服这些局限,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基础上,从人类社会的高度,以现实的态度、现实的力量,进行现实的恩怨报应。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于传统的恩怨观进行批判性的改造,建立新的、更科学的理论。其他传统国学,或者传统学术文化的问题也是这样,现实呼唤着对于它们的改革创新。
怎样继承和批判孔子的恩怨观,使它上升到新的高度?关键是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赋予它以新的意义和生命,使之提升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我们知道,旧恩怨观的根本缺陷是立足于唯心史观,即把人看成抽象的、孤立存在着的个人。在它看来,所有的恩怨以及相报,都只是个人之间的,至多是家族或某些小集团之间的关系,而与阶级、社会无干。它的狭隘性、局限性都源于此。而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看来,“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论看待恩怨,立足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对待恩怨,那么,它们即使是个人的,其实也是社会的,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具有社会影响,对于它的报答和解决,就必须立足于社会。就说“恩”吧,他人对我们所施的恩,虽然有时似乎是纯粹出于某些个人,但是细细追究便可看出,那个人之所以施恩给我们,并不是偶然的,他或者受到社会的教育影响,或者他本人也曾受到过另外的人的恩,这次施恩不过是对于他人之恩的另一种方式的回报。因此,任何施恩者不能要求受恩者立即回报,受恩者的报恩行为更不能仅仅停留在那些对我们个人直接有恩的人,也不必要马上去报。真正的回报是把恩牢牢记在心上,遇到他人——可能是直接对我们有恩的人,更可能是那些与我们以往没有恩怨关系的人——需要帮助的时候,立即着手支援,让恩在更广大的时空中传播。对于“怨”也是这样,如果我们能够站在唯物史观的立场上,就能作出科学的分析: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造成的危害有多大,性质如何,从而采取合适的方式、方法加以解决。怨可能出自深刻的阶级根源、利益冲突,也可能出自人民内部的一些非根本性的矛盾。对于前者,就要通过阶级的、社会的方式和途径解决,不能通过私人间的争斗解决,例如我们共产党人从来不赞成暗杀,而归根到底是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改造那个造成冤仇的旧社会。即使那些犯有罪行,但是情有可恕,而且放下武器的敌人,我们也应当给以出路,允许其改恶从善。如果是出自人民内部的一些非根本性的矛盾所招致的怨,且并未造成什么社会危害的,更要在团结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调解,以宽容的态度对待,甚至干脆一笑置之。当然,如果这些怨是蓄意已久,而且造成重大伤害的,那就危害了社会,性质已经改变,当然不能宽恕,而应当诉诸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今天,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是由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消除了阶级对立的社会,在这里,马克思主义恩怨观的作用得到了极大的彰显,放射出巨大的光辉。例如对待各国人民对于我们的一切支持、支援,一切恩,我们无不衷心感谢、铭刻于心、竭力回报。在2008年全国人民的抗击冰雪灾害、四川地震的伟大斗争中,报恩成为人们最关注、最重要的课题,一时间,无数受到过祖国人民之爱、他人之爱的人,都把自己的回报之情化作无穷尽的爱和恩,回报给灾区人民和受难者,得到了淋漓尽致地发挥,呈现甘泉喷涌之势,充分展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对于所遭受的一切怨,我们一律以“直”的态度对待,即根据唯物史观的科学分析,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冷静、客观的态度进行处理。无论是对待国际矛盾,民族宿怨,包括现在的和历史上的,都应当反对邪恶,坚持正义,根据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个大局,选择恰当的时机,运用恰当的方式,谋求恰当的结果,该斗争的斗争,该宽容的宽容,在维护正义的基础上,力争消释仇恨,化敌为友。至于个人之间的仇怨,该法律解决的,由法律解决;危害不大,能够私下调解的,则鼓励双方以团结为重,宽容大度,协商解决。这一切,都有力地保障了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
可以看出,我们今天主张和行动中的恩怨观,本质上乃是马克思主义的恩怨观,虽然它吸取了历史上的优秀文化,包括国学,特别是孔子思想中的合理因素,有着“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的内容,但是它又绝对不等同于国学,不是孔子思想所能包容的,从本质上说,它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才是指导我们今天思想和行动的科学。
恩怨观如此,其他的许多思想观点不也应该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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